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切实加强
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12月7日,遵义仁怀市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时,因推倒墙体压塌预制板,造成正在违法施工的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并于12月8日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为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和专题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240号)要求,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提出以下要求和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省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管理的难题和问题逐渐暴露,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甚至有扩大蔓延趋势。各地、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吸取遵义仁怀市“12.7”事件的教训,创新工作方式,改变工作作风,逐一排查梳理,依法查处违法建筑,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树立“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理念,要避免流于形式,避免以文件贯彻文件,避免以会议贯彻会议,要针对查处违法建筑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遏制违法建筑不断蔓延之势。
二、立即行动起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除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240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2〕727号),以及12月10日我厅紧急会议精神,一是,立即将有关精神传达贯彻到县(市、特区、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每一个执法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聘用人员。二是,立即对查处违法建筑、提高执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强化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立即排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做到心中有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定违法建筑,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进行查处,或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转告有查处权限的部门查处。四是,立即制定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尤其是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法制意识。五是,立即着手建立查处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立即制定查处违法建筑的责任制、职责分工、执法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以及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违法建筑信息通报和移送制度,完善违法建筑查处机制等。六是,立即着手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查处、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七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规划、城管(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又要沟通协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对查处违法建筑职责分工不明确或需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出台相关政策。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意识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的流程程序,依据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建筑。一是,要认真履行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二是,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要做细、做实,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要对相关利益人的思想动态进行摸底调查,认真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情况要明朗;准备要充分细致,要提前考虑各种因素和问题、风险,准备相应对策。三是,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人员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更不得因拆除违法建筑酿成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拆除违法建筑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拆除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四是,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前,要进行预案交底和应急知识教育,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早应对,早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各地、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树立急群众之所急的观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和推诿;要寓管理于服务,建立服务型机关,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事前控制,预防和减少违法建筑的产生;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工作方式,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将违法建筑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众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四、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吸取近年来省内外拆除工程安全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49号),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一是,做好现场围护、防护工作。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前,相关单位应当彻底清查现场,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建立门卫管理制度,防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区。要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夜间红灯示警,在周围设置围栏,并有专人看护。在居民稠密区及交通道路旁实施拆除施工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栏和防护棚,并有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居民和过往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有可靠的防尘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空气。
二是,落实各参与方的主体责任。房屋建筑拆除提倡采用机械拆除方法,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确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依法编制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规定规模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要切实加强拆除工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严禁野蛮拆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三是,强化监管,预防事故发生。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履责情况和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请各市(州)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各县(市、区、特区),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违法建筑排查情况于2012年12月17日前报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2日